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