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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3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