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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六、食品添加物、低酸性罐頭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之許
可證件(許可文件)展延、變更、遺失補發、移轉、污損換發,每件
新臺幣四千元。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遺失補發、污損換發、移轉者,每件新臺
幣八千元。
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正本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副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衛生證明書,正本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副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