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或
民間團體等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
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
入之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 -胺基苯
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
、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
二噁茂-5-基)-2-丙酮、六氫吡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
氫碘酸、次磷酸、甲胺、苯乙腈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
比重達 1.2 或濃度達 39.1 w/w%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 1.8
4 或濃度 95 至 98 w/w%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
)、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第 4 條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申報及檢查,包括該項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
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及場所等有關事項。
第 5 條
依本辦法應申報及接受檢查之廠商,係指從事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輸出
入、生產、銷售、使用或貯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第 6 條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
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
、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
一季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
第 6-1 條
廠商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按月申報。
前項廠商已依處分按月申報後,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廢止該按月申報之處分
。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廠商之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方式採不定期抽查,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抽
查,其檢查重點如下:
一、生產用料日報表及月報表。
二、原料及成品進出倉帳冊。
三、交易單據及簿冊。
四、輸出入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生產製造及貯存場所。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進入工廠及營業場所時,應出
示證明文件。
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得
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檢查事宜。
第 8 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簿冊及登錄之憑證等,應保存三年。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
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