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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陽明書屋中興賓館及園區巡守步道參觀導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遊客: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