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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