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如下:
一、許可證: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二、登記文件: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三、核可文件:
(一)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運作總量低於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
(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四、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五、申請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資料審查事項。
六、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事項:
(一)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
七、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