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
、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期成績八十分以上,成績優
異獎勵。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符合
退除役官兵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向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除前項資料證件外,申請人得檢附職業適性評量、以就業為導向之讀書計
畫及就業相關文件,作為核發前項補助、獎勵及輔導就業之參考。
第 5 條
前條所稱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影印本及就讀校院開立之「
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
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
,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
本。
第 6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
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7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
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第 8 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
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
之補助及獎勵。
第 9 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
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
、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
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六、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
獎勵。
第 10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
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