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指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內容完成核准程序及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
二、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指擁有超輕型載具之自然人或法人,並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申請核准者。
三、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指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取得「超輕型載具操作證」者。
四、傷害:指受傷後須連續住院治療七十二小時以上者。
五、實質損害:指超輕型載具損壞無法修復者。
六、失蹤: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認定之搜尋終止時,超輕型載具殘骸仍未發現者。
七、值日官:指由飛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八、主任調查官:指飛航事故發生後,經飛安會指派負責調查作業之飛安調查官。
九、專案調查小組:由主任調查官召集成立之任務編組,於調查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