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訊息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所列各項危害特性。
(五)危害防範措施:依危害物特性採行污染防制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供應商即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前項標示如其危害物質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