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