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受委託檢驗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與委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檢驗範圍等。
二、詳實記錄委託者資料、檢驗報告用途等。
三、詳實記錄檢體之收樣狀態,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來源、包裝及數量等產品資訊,不得空白,並就送驗檢體照相留存。
四、檢驗報告應註明檢體產品資訊、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同一份檢驗報告有非認證之範圍(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檢驗範圍)者,應確實敘明。
五、不得以非認證之檢驗方法檢驗。但委託契約另有約定或委託者以書面要求,且於檢驗報告中確實敘明者,不在此限。
六、檢驗報告應註明:「檢驗報告僅就委託者之委託事項提供檢驗結果,不對產品合法性作判斷」。
七、檢驗報告應與品質管制資料及原始數據等紀錄,併案保存至少三年。
八、檢驗報告應有防偽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