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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
圓糯稻穀在五百一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六、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七、異型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八、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
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九、白粉質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七,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未熟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
十一、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十二、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