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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中教育會考簡章紙本售價為每份新臺幣十五元。
第 3 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非應屆畢業生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本標準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 4 條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複查費為每科新臺幣五十元;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費為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