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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
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
及軍民通用科技。
二、銷售:指中科院有償移轉產品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及其他
權利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三、科技合作:指中科院與國內外研究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間
之科技、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技術移轉:指中科院提供依法或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之技術成果予外界
應用。
五、技術服務:指中科院提供專業之人力、技術及設備相關服務工作。
六、委託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
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
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
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
第 4 條
中科院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銷售案件,由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
定。
二、軍民通用科技之銷售案件,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第 5 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核
定權責如下:
一、涉及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事項者,由本部核定。
二、涉及軍民通用科技之事項者,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第 6 條
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
修相關業務,應遵守國際規範與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
規。
第 7 條
中科院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中科院董
事、監事或院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議決。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