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管理員應由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年齡未逾六十五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且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一年以上。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且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二年以上。
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且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三年以上。
前項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協助爆炸物管理工作:參加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受同一事業所置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指導,實際協助爆炸物管理,或擔任工程委辦單位督導爆炸物管理工作者。
二、爆炸物使用工作: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後,實際從事各項爆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