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五、著作或發明審查。
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
)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