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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1 條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分四科辦事。
二、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資訊室。
九、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綜合事項之研擬、執行及管考。
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三、勞動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職業災害預防團體之輔導、督導及評鑑。
七、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八、勞工健康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事項。
第 6 條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第 7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規劃及執行。
三、職業傷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職業災害勞工通報與重建之個案管理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社會復建、職能復健與職業重建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署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署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署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四、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本署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3 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