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
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
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
十頁計。
四、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申請再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
,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
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
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
頁計。
八、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
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
元。
九、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十、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十一、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三、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及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於修正請求項時
,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
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
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之申請費減收新
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
,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
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
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
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第 5 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
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
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本
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更正者,每件新臺幣二千
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
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6 條
設計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再審查,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
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者,每
件新臺幣三千元。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每件新臺
幣三千元。
第 7 條
各項登記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專利申請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專利權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專利權授權塗銷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專利權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八、申請專利權信託塗銷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專利權信託歸屬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8 條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
三百元。
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
元。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
幣三百元。
第 9 條
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 10 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設計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
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