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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六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公共關係室。
十九、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政風室。
二十二、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四、警備隊。
第 5 條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電信、金融、網路詐騙犯罪預防與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第 6 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
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肅清毒品、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第 7 條
反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制組織犯罪相關法令研修。
二、防制組織犯罪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活動情資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黑道、不良幫派組合及成員調查監管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同步掃黑行動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檢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犯罪案件之核處。
七、黑道、不良幫派組合資料之規劃、審核及建檔。
八、遭受不法侵害行業查訪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組織犯罪事項。
第 8 條
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
第 9 條
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鑑識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刑事案件證物檢驗及鑑定。
三、槍彈、化學、微物、文書、影音、測謊及行為科學等鑑識。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及採驗。
五、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
六、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鑑識事項。
第 10 條
指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指紋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案指紋比對及鑑定。
三、指紋資料之蒐集、分析、建檔、管理及運用。
四、支援刑案現場之指(掌)紋採取及檢驗。
五、指紋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六、指紋電腦系統規劃、執行及管理。
七、指紋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指紋事項。
第 11 條
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第 12 條
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案件紀錄之統計、分析及運用。
二、刑事案件紀錄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案件紀錄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四、刑事案件紀錄制度之研究發展。
五、刑事案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運用。
六、刑事案件紀錄人員之教育訓練。
七、受理刑案紀錄資料之查詢。
八、其他有關刑事案件紀錄事項。
第 13 條
國際刑警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工作聯繫、案件協處。
二、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通訊處理。
三、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事項之協助處理。
四、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及交流參訪。
六、跨國刑事案件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之偵查。
七、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
八、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之蒐集、運用及協調查緝、遣返。
九、其他有關國際刑警業務事項。
第 14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採購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武器彈藥與防護裝備之規劃、管理、維護及督導。
三、車輛與其裝備之規劃、管理、維護及督導。
四、員警服裝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電訊裝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財產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管理。
七、辦公廳舍與員警宿舍營繕、租賃、分配及管理。
八、駕駛、技工與工友之僱用、訓練及考核管理。
九、各項物品管理、事務用品採購及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15 條
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數位鑑識工作。
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三、協助偵辦重大及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蒐證及鑑識工作。
五、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及防制。
六、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七、刑事科技知能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第 16 條
刑事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調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提供犯罪偵查所需資料。
二、犯罪偵查情資處理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三、本局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網路犯罪偵查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五、全國各類刑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
六、犯罪資料分析平臺之規劃、管理、訓練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犯罪情資及資訊事項。
第 17 條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第 18 條
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
第 19 條
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偽、劣、禁藥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第 20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督導及交辦案件查處。
二、勤務督察及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及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查處。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
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
第 21 條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22 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 2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薪津領發。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
記。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2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2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2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7 條
偵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合、支援及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新興詐欺、性侵害
、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黑道幫派犯罪等重大、特
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爆炸案件支援、處理,爆裂
物鑑定、蒐證及防爆裝備器材之規劃、研發及維護。
三、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犯罪刑事案件。
四、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刑事案件。
五、涉及跨境犯罪之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偵查及支援事項。
六、統合、支援與取締、偵查違反通訊傳播法令及相關犯罪案件。
七、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
第 28 條
警備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
二、拘留所、槍械室看守及管理。
三、支援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29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