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
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
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總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