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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工藝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需求、媒合多媒材料應用並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辦理工藝材料分析與
技術諮詢計畫,為管理計畫特訂定本收費辦法。
第 3 條
依照計畫內容,申請廠商或單位應自行負擔委託試驗費用,根據申請項目
及價格繳納。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