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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技術勞務工作,特設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勞務工作。
二、承攬起重、裝卸、切割、焊接及搬運技術勞務工作。
三、承攬路面整修與環境庭園整理及美化技術勞務工作。
四、承攬各類管道、水電、消防、冷凍、空調、污水之工程設計施作技術勞務工作。
五、其他有關承攬勞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