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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 1 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牙科。
十一、病理檢驗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加護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秘書室。
二十二、人事室。
二十三、政風室。
二十四、主計室
第 4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5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7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8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科醫療事項。
第 9 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10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
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11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12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13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 14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15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16 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
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17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之醫療事項。
第 18 條
加護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加護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加護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加護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加護醫學科之醫療事項。
第 19 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醫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傳統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20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
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21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2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 23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24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實施自動檢查。
五、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 25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 26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 27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8 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