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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
,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第 3 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
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 5 條
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
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
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
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
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
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
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 6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
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 7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
,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 8 條
第五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