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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藻類食品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第 3 條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第 4 條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
│ 項 目 │ 限量(ppm) │
├──────┼──────────┤
│ 鉛 │ 1.0 │
├──────┼──────────┤
│ 鎘 │ 1.0 │
├──────┼──────────┤
│ 汞 │ 0.5 │
├──────┼──────────┤
│ 無機砷 │ 1.0 │
├──────┴──────────┤
│備註:以含 85 %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
第 5 條
脫鎂葉綠酸鹽(Pheophorbide)限量:
┌───────┬────┬────┐
│ \ 類別│ │ │
│ \ │ 綠藻 │ 藍藻 │
│項目 \ │ │ │
├───────┼────┼────┤
│既存脫鎂葉綠酸│ 60 │ 50 │
│鹽 │mg/100g │mg/100g │
├───────┼────┼────┤
│總脫鎂葉綠酸鹽│ 80 │ 80 │
│ │mg/100g │mg/100g │
├───────┴────┴────┤
│備註: │
│1.本表僅適用於水分含量 7%以下之綠│
│ 藻及藍藻(以乾重計),生鮮產品及│
│ 紅藻、褐藻等產品均不適用。 │
│2.「mg/100g」 係指每 100g 產品中既│
│ 存脫鎂葉綠酸鹽或總脫鎂葉綠酸鹽之│
│ 含量(mg)。 │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