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觀:不得有膨罐、污銹罐、彈性或急跳罐、嚴重凹罐之現象,並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封、捲緣不平、唇狀、舌狀、側封不正常等可能引起漏罐危險之現象。
二、罐內壁:不得有嚴重脫錫、脫漆、變黑或其他特異之變色等現象。
三、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四、耐壓:加壓於罐內,一號罐以下小型罐在 1 公斤/平方公分(15磅/平方吋),一號罐或一號罐以上大型罐在0.7公斤/平方公分(10磅/平方吋)經三分鐘不漏氣。
五、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六、捲封品質應符合 CNS 827 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國家標準之規定。
七、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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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最大容許量(ppm)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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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 │ 1.5 │罐頭飲料類不│
├─────┼───────────┤在此限。 │
│ 錫 │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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