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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蛋類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蛋類之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重金屬│ 限量標準 │
├───┼───────┤
│ 鉛 │0.3ppm 以下 │
├───┼───────┤
│ 銅 │5ppm 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