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有關蔬菜、水果及其他香辛料、草本植物類之分類名稱,請參考附
表。
第 3 條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均以鮮/濕重計)
┌─────────────┬───────┬───────┐
│ ╲ 項目 │ │ │
│ ╲ │ 鎘 │ 鉛 │
│類別 ╲ │ │ │
├─────────────┼───────┼───────┤
│ 小葉菜類 │0.2ppm 以下 │0.3ppm 以下 │
├─────────────┼───────┼───────┤
│(半)結球及花菜類等蔬菜 │0.05ppm 以下 │0.3ppm 以下 │
├─────────────┼───────┼───────┤
│根莖菜類(不含根莖類) │0.1ppm 以下 │0.3ppm 以下 │
├─────────────┼───────┼───────┤
│鱗莖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瓜菜及果菜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豆類及豆菜類 │0.2ppm 以下 │0.2ppm 以下 │
├─────────────┼───────┼───────┤
│苺(漿)果及其他小型果實類│0.05ppm 以下 │0.2ppm 以下 │
├─────────────┼───────┼───────┤
│柑桔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梨果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核果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瓜果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其他(亞)熱帶水果類 │0.05ppm 以下 │0.1ppm 以下 │
├─────────────┼───────┼───────┤
│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類 │0.2ppm 以下 │0.3ppm 以下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