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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3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乾重計)│
├──┼────────┤
│鉛 │3 ppm 以下 │
├──┼────────┤
│鎘 │2 ppm 以下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