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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類 別│ 限量(ppm) │備 註│
├─────────────┼────────┼───────┤
│鮮乳乳製品 │ 0.5 │脂肪基準 │
├─────────────┼────────┼───────┤
│肉類 │ 1.0 │脂肪基準 │
├─────────────┼────────┼───────┤
│蛋類 │ 0.2 │ │
├─────────────┼────────┼───────┤
│遠洋魚介類 │ 0.5 │ │
│近海、沿岸魚介類 │ 1.0 │可食部份 │
│淡水、養殖魚介類 │ 1.0 │ │
├─────────────┼────────┼───────┤
│嬰幼兒食品 │ 0.2 │ │
├─────────────┼────────┼───────┤
│紙製食品包裝材料 │ 5.0 │ │
│容器包裝 │ │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