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
,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報考人
,其報名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收入戶:免繳納報名費。
二、中低收入戶: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 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
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