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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高級
中學法第三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
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試)分發
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其他入學方
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
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
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
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
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
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
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
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
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
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 5 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
列證件之一: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
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
間之文件;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
原證件。
第 6 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
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