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前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
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
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