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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服務業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三、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五、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六、體育學術團體、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七、國民體育與運動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署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與諮詢及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學校體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體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學校體育優秀運動人才與體育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三、學校體育教學、教材研發創新、活動與場地之規劃及考核。
四、學校運動賽會之推動、執行及輔導。
五、學校體育班之規劃及推動。
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管理及輔導。
七、學生普及運動與體適能之推動及考核。
八、學校體育評鑑之規劃及推動。
九、學校體育學術、文化與資訊之彙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學校體育事項。
第 7 條
全民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民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民體能、體格鍛鍊標準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
三、幼兒、青少年、中高齡運動休閒活動之規劃、推廣及促進。
四、輔導協調機關(含地方政府)、團體、社區與企業機構辦理運動休閒活動之規劃及推廣。
五、固有體育活動與特殊體育活動之規劃、推廣及協調。
六、運動休閒團體業務之輔導、考核及獎助。
七、運動觀念、運動方法與運動資訊之宣導及提供。
八、運動休閒專業人員與志工制度之進修及檢定制度規劃。
九、非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 8 條
競技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競技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各級優秀競技運動教練選手之選才、培育規劃、執行、輔導及考核。
三、績優競技運動教練選手獎勵制度、就業措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科學研究、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傷害防護與醫療照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培育、獎勵及輔導。
五、亞奧運競技種類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選手培訓、組團、參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亞奧運競技種類之全國性運動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七、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八、亞奧運競技種類之運動規則、紀錄審查及職業運動團體之輔導。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第 9 條
國際及兩岸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與單項運動賽會之申辦、舉辦及組團相關儀軌之規劃、執行、輔導。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國際及兩岸運動事務合作之規劃、聯繫及輔導。
四、學者專家出席國際及兩岸體育運動會議之聯繫及輔導。
五、海外僑社體育活動之聯繫及輔導。
六、旅外優秀體育運動人才與外籍運動員、教練、裁判之聯繫、輔導及管理。
七、國際及兩岸運動選手、教練或其他體育專業人員交流之聯繫、輔導及兩岸體育運動專業人員交流之審核。
八、奧會模式及兩岸運動交流規範之教育宣導。
九、大型國際體育運動會議之規劃、申辦、執行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運動事項。
第 10 條
運動設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動設施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公民營運動設施之營運輔導管理。
三、公營運動設施工程興(整)建施工品質查核、管理之推動及輔導。
四、運動場館營運之消費保護及爭議處理。
五、國家運動園區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運動場館、運動公園、簡易休閒運動設施與競技運動訓練場地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運動場地、設備之規範、管理及輔導。
八、促進民間參與大型運動設施投資興建營運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九、高爾夫球場之管理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