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而未超過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五○ mg/kg 而未超過三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三五○ mg/kg 而未超過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五○○ 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多環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