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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國際
會議廳、多媒體劇場及簡報室。
第 3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
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