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
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二、總毒性有機物:係指 1,2- 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
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
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
1,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硝基酚
、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
二甲酸丁苯酯、蒽、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氯化碳及萘,計
三十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三、新設者:指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十二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四、既設者:指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十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第 5 條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
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
,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第 7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
值,其單位如下:
一、水溫:攝氏度(℃)。
二、真色色度:無單位。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第 8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
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
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