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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第 3 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
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主)試委
員長或經指定之典(主)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
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
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
稱政風室)保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
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
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採線上閱卷之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
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錄存
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
,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
政風室保管。
第 4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採線上閱卷經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
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必要時,得
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紀錄,應列冊查考。
第 5 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
條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 6 條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