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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