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所屬各級法院單一
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 3 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
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如附件一) ,檢同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
查並造冊 (如附件二) ,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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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全銜)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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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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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別: │
│ │ 出生年月日 : │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 │住 (居) 所地址: │
│ │聯 絡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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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
│ │二 主要績效 (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
├──────┼───────────────────────┤
│審查意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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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核章│ │首長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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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 (法院全銜)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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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 (│電│志願服│審查│
│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 │話│務運用│機關│
│ │ │ │ │日 │號 (或護│所地│ │單位 │ │
│ │ │ │ │ │照號碼) │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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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