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管理會訂定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
私立學校教職員得按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應以前項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學校人事單位應於儲金管理會規定期限內,通知該校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