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本考試。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第 7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9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0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消防設備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
消防設備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
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2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
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內政
部辦理。
第 14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