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港務長權責如下:
一、航政與港政技術業務之督導及協調。
二、航政與港政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航政及港政權責業務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五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資訊室。
十一、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二、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三、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四、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組織事務之參與及研析。
二、海運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海運、港口、物流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策略之規劃及研析。
四、國際公約之蒐集、研析、編冊、管理及國內法制化作業。
五、海運國際合作事務之研析及我國海運業者參與國際合作事務之輔導。
六、航港政策之研析及擬議。
七、海運貿易協議及談判之研析擬議。
八、派員駐境外辦事之作業及管理。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7 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與航行安全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
訂。
二、船舶運送業、船舶出租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貨櫃集散
站經營業之監理督導。
三、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與業務之監理督導及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
構之監督管理。
四、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處理。
五、航運條約或協定之處理。
六、航行安全策略之規劃及研擬。
七、引水業務、海難救護業務及打撈業務之監督管理。
八、海事案件之處理、海事評議事項之處理及評議會議之召開。
九、港口國管制業務。
十、其他有關航務及航安事務之處理。
第 8 條
船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舶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船舶國際公約
之認可及施行之擬議審核。
二、船舶之建(購)造、改造、修理、抵押、出售及拆解等事項之核議。
三、船舶(含小船)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勘劃事項之業務督導
。
四、船舶登記及小船註冊業務之督導。
五、船舶安全管理與查核、保全事項及保全等級之發布。
六、驗船機構之監督與管理及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七、船舶技術人員訓練、船舶技術規範、檢查技術標準之研訂及核議。
八、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申請進入非國際港灣口岸之特許。
九、水運動員準備相關事項之擬訂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船舶事務之處理。
第 9 條
港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督導。
二、國內商港(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
三、商港服務費之收取。
四、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五、港口設施保全之督導。
六、港區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港務管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九、各港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港務事務之處理。
第 10 條
船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員發展、培訓計畫之研議與相關國際公約認可之研擬及資料蒐集。
二、船員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船員規劃及研考業務之處理。
四、船員訓練設備購置補充之審議。
五、船員訓練機構、動力小船駕駛、遊艇駕駛及其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船員各項訓練、適任性評估與航海人員測驗及發證之管理。
七、船員訓練計畫書核可之研擬。
八、水運動員之船員管理。
九、船員證件、最低安全配額、船員勞動條件及檢查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船員、動力小船與遊艇駕駛等事務之處理及督導。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局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第 16 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監理業務之執行。
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作業及船員監理業務之
執行。
三、船舶檢查、丈量、註冊、登記、載重線勘劃業務之執行。
四、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打撈業務及海難救護業務之管理。
五、引水業務及引水人管理。
六、航路標誌管理及維護之執行。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
九、港區污染防治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政及港政事務之執行。
第 17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