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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
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7 條
本局於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成立時裁撤。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