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
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音樂演奏。
二、音樂研究發展。
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團長及副團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
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團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