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
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
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