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
簡稱本園區)之範圍。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如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
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建會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