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
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目│ │ │ │ │
│ │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揮發性鹽基態氮│
│ │(CFU/g) │(MPN/g) │(MPN/g) │(mg/100 g) │
│類別 │ │ │ │ │
├───┼─────┼─────┼─────┼───────┤
│生食用│ 5 │ 3 │ │ │
│魚介類│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15 以下 │
├───┼─────┼─────┼─────┼───────┤
│生食用│ │ 3 │ │ │
│水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生食用│ │ 3 │ │ │
│蔬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