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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第 1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參事及行務委員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與重要業務之研究改進及諮詢。
三、內部單位重要業務之協助。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行設下列局、處、室:
一、業務局,分七科辦事。
二、發行局,分五科辦事。
三、外匯局,分十二科辦事。
四、國庫局,分六科辦事。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分六科辦事。
六、經濟研究處,分七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會計處,分五科辦事。
九、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法務室,分二科辦事。
第 4 條
業務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貼現窗口融通業務之辦理。
二、準備金之收存及查核。
三、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之辦理。
四、轉存款業務之辦理。
五、金融機構流動性之查核。
六、選擇性信用管制之辦理。
七、金融機構牌告利率通報之管理。
八、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
九、金融支付系統之管理及跨行支付清算業務之辦理。
十、其他有關金融調節事項。
第 5 條
發行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幣發行之設計。
二、發行準備金及儲備發行國幣之保管及收付。
三、國幣印鑄之規劃。
四、已發行國幣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
五、污損或破損國幣之收兌及銷燬。
六、印製、造幣二廠業務之督導。
七、偽(變)造國幣之截留、作廢、銷燬及偽(變)造國幣案件資料之建立。
八、金銀幣及紀念性國幣之發行。
九、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國幣發行事項。
第 6 條
外匯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外國有價證券及外國貨幣之買賣。
三、外匯供需之調節及外匯市場秩序之維持。
四、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之許可審查及督導。
五、國外匯款之審核。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之核准、督導、統計、分析、研究及報告。
七、國外聯行、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之聯繫。
八、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九、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保證、清償、稽催之管理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第 7 條
國庫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庫存款戶之經理。
二、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
三、庫款之移轉及調撥。
四、國庫財物之保管。
五、統一捐獻款項之經理。
六、辦理國庫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七、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
八、辦理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第 8 條
金融業務檢查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機構涉及貨幣、信用、外匯政策、支付系統及其他本行主管業務之查核或專案檢查。
二、檢查缺失之糾正及輔導改進。
三、金融機構違反本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
四、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檢核及分析。
五、金融穩定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六、金融穩定評估與報告之撰擬及發布。
七、金融監理之研究及聯繫合作。
八、其他有關金融業務檢查事項。
第 9 條
經濟研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制度及業務之研究。
二、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研究與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三、金融統計之編製及分析。
四、國際收支統計之編製及分析。
五、資金流量統計之編製及分析。
六、經濟金融與貨幣情勢之預測及分析。
七、研究與統計業務報告及書刊之編輯出版。
八、與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之資訊交換。
九、圖書資料與各類經濟金融資訊資源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經濟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
二、全行文稿之綜核與印信之典守及頒發。
三、全行重要事務之管考及重要會議議事相關事宜。
四、與國會、媒體之聯絡及溝通。
五、財產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
六、全行總務及一般庶務之管理。
七、經費款項之出納。
八、勞工安全及衛生之管理。
九、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十、不屬其他局、處、室掌理事項。
第 11 條
會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
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指揮監督。
三、預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及分配之研擬。
四、決(結)算之編製。
五、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檢查。
六、採購及財物變賣等處理程序之審核。
七、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
八、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
九、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及考績之擬辦。
十、其他有關會計及稽核事項。
第 12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之研擬。
二、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護。
四、資訊作業與資料庫環境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五、電腦與網路環境之建置、操作及管理。
六、資通安全作業之規劃及辦理。
七、與其他機關間資訊交換之協調。
八、附屬機構資訊業務之查核。
九、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行人事管理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行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爭訟案件之處理。
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
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
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
第 16 條
本行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